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員簡字第三二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字第一八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員簡字第三二六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確定在案。乃其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犯竊盜罪(聲請書誤載為緩刑期內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一月九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二四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