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五一號
原告 王景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柒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葉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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