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28號上訴人 張淑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建興 間關於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