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39號聲請人 游翔芝 代理人 游翔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蘇嘉豐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2│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3│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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