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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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更㈠字第4號抗告人 張淑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施建興 間離婚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103年度家上更㈠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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