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27號聲請人 吳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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