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346號原告昇泳鎖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竊莫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零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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