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45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丁○、丙○○、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