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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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烈成選任辯護人黃暘勛律師
鄭伊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534、6649、6803、6804、6946、6959號、7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烈成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郭烈成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4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
104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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