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烈成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 律師
鄭伊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坦承犯行,且相關證人業於審判中作證完畢,聲請人已無串證之虞,且聲請人有固定住、居所,願意定期向派出所報到以確保到庭審判,為此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聲請人因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復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0月
3日訊問後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嗣各 於104年1月3日、3月3日延長羈押2月且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4年3月25日解除對聲請人禁止接見通信之命令在案。
三、經查,被告坦承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犯行,有通訊監察譯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書函暨油品檢驗報告、扣案槍枝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因所犯罪數及侵害之被害人數眾多(達
235家廠商),衡情,面對刑事與民事賠償責任,有逃亡以脫免刑責之情,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再以被告販賣油品予強冠公司之數量(24萬2970公斤)及期間(半年),足認其於停止羈押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嚴重影響社會大眾之食品衛生安全,且其非法持有槍枝,危害社會治安,故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尚無從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聲請人以其有固定住、居所為由請求交保,難認有理由。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意旨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