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 廖述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