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矚上重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盈志(原名郭烈成)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盈志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9月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盈志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等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年6月5日執行羈押,至108年9月
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為確保審判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被告具狀請求就前裁定准予具保之保證金新台幣(下同)70萬元之金額,降低為30萬元部分,本院審酌各情,認被告請求降低保證金之金額為30萬元,顯不足以確保本案審判或將來執行等程序之順利進行,其請求無理由,併予指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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