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核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秀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蘇秀和 」之記載,應更正為「 蘇秀如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芳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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