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債權人 陳青龍 即隆芳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建銘 即允勝汽車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建銘具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亦或更正債務人為 林雅茹 。
(按獨資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本票發票人欄上為蓋章者,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意旨參照。經查允勝汽車商行之負責人雖現已變更為林建銘,惟債權人據以請求之支票記載發票人為林雅茹即允勝汽車商行,自不應由嗣後變更之負責人林建銘負支票之發票人責任)。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