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丹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請求利息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自民國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利息,與台端提出之附表請求利息,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112年4月29日止按年息3.363%、自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357%,兩者不一致)。
二、債務人陳丹茹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