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346號債權人 楊博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瓊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瓊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附件契約所示,債權人為ANYTIMEFITNESS,惟本件聲請人為楊博丞,依此聲請當事人並非適格,請臺端確認聲請人身份後陳報本院,若有債權移轉之情形,請提出關證明文件及債權讓與通知書。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