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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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33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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