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3號上訴人 李姿穎
林文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林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王增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