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銘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銘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銘祥因殺人未遂罪等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1月2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