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晁毅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晁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晁毅⑴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58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4651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5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年9月確定;⑶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5號聲請定應執行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