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九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鉅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池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參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其中參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九萬八千四百四十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宣告
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自八十二年一月四日起即受僱於被告,嗣被告竟於八十八年七月一
日起無故將原告每月六萬一千一百八十八元之薪資,調降為每月薪資四萬七千
零六十八元,職位則由副理降為工程師,且自八十八年六月份起即經常性遲發
工資。俟原告乃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向被告表示將
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終止勞動契約。迄至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離職時
止,被告尚積欠原告八十八年五月及八十九年九月薪資計四萬二千二百四十四
元。旋原告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向台中縣政府申請為勞資爭議之調解,請
求被告給付上述積欠薪資及資遣費三十六萬六千七百五十八元,經調解結果,
就薪資部分調解成立,約定被告願給付原告上述積欠薪資計四萬二千二百四十
四元,並自九十年一月起至三月止,於每月月底攤還一萬元,餘款則於同年四
月底清償完畢,若其中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就資遺費部分則未達成調
解。殆至九十年四月十七日止,被告就薪資部分僅給付一萬零五百六十元,尚
有三萬一千六百八十四元未清償。再原告受雇於被告公司每月平均工資為四萬
八千九百零一元,年資為七年五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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