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另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所載罪名為⒈施用第一級毒品欄,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95.11.10.」,予以更正,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