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78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祥興業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經查本件支票共5紙為巨祥興業有限公司所簽發,請表明請求債務人丙○○、甲○○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若無,請表明正確債務人。
四、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分別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支票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