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訴人丁○○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複代理人 陳泰源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法官楊力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