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97年5月25日送監執行,係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98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負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審訴字第901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在案,經被告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223號刑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業如前述,嗣受刑人於97年5月25日入監服刑執行迄今,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800431099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01月2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12月31日等情,亦有臺灣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