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27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優質化粧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二、請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若有更名,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