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53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黃秋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5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秋瑾│民國100年9月│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5621元││16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秋瑾│民國100年9月│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5621元││16日││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00,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