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07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童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通知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該通知已併隨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乙件於111年10月13日合法送達反訴原告(見本院卷第13頁送達證書),原告仍未據此補正(見本院卷第55頁),反訴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