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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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小字第14號
上訴人 李宜容
被上訴人昇陽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瑞羣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板建小字第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