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21號

原告許豐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景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提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訂立之土地租賃契約。

㈢、以書狀陳明因被告竊佔犯行而無法使用土地之面積、期間。

㈣、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之項目、金額及原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㈤、以上均需提供正本及繕本(影本)共2份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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