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759號

原告 劉至佳

被告 阮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3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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