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丁○○
甲○○○丙○○戊○○被告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1,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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