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02,934元,應繳裁判費570,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69,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映佐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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