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96號

聲請人 蔡鋐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YULIAWAT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YULIAWATI核發本票裁定,惟因未提出相對人之護照及居留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4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YULIAWATI之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