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96號
聲請人 蔡鋐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YULIAWAT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YULIAWATI核發本票裁定,惟因未提出相對人之護照及居留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4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YULIAWATI之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