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郭泉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SRICHIANGSAKAMPANAT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