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343號

聲請人 宋哲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宇軒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其住所或居所、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欠缺,且復無從命其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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