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343號
聲請人 宋哲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宇軒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其住所或居所、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欠缺,且復無從命其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