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鄭尹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斌黃代富劉春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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