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分割共有物,惟並未陳報相對人之姓名
、住址,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
號、同小段748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二)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
即上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之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按相對人真實姓
名地址補行提出記載有正確相對人姓名住址之聲請調解狀,
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上開裁定已於106年3月23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起聲
請調解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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