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小字第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 馬小字 第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薛流湖
複 代理人  高安德
被   告  洪雨瑄
       洪陳金
       洪沛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馬小字第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3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洪沛綺於繼承被繼承人 洪順全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洪雨瑄
洪陳金葉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洪沛綺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順全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洪雨瑄、洪陳金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映君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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