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交簡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馬交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蒙清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蒙澎
清」均應更正為「蒙清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
,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
名「蒙澎清」之記載,顯係誤載,依上揭說明,應更正為「
蒙清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澎湖縣○○市○○里○
○○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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