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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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69號原告 陳邦立 法定代理人 陳智德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被告 楊修華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1.被告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地○○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547建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所為之買賣關係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2.確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105年6月24日所為之贈與關係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3.被告楊修華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返還登記予原告。因原告起訴最終目的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返還登記予原告名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聲明第1項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斷,其餘均毋庸併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系爭房地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7,803元,是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為3,648,47
9元【計算式:67,803元/㎡×(總面積45.8㎡+陽臺面積7.41㎡+花臺面積0.6㎡)≒3,648,4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648,4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7,1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