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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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94號原告 李凱國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 李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555,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74),及其上同段260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以下簡稱系爭房地】,應予以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各2分之1比例分配之。是以,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至於其附帶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之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而原告陳報系爭房地之價值為10,450,000元,此有原告所提之民事陳報狀暨住商不動產行情諮詢建議報告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25,000元【計算式:10,450,000元×1/2原告持分=5,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