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奕賢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奕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奕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宋奕賢前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9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2罪)、3月、2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⑦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6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⑧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罪)確定,上開④至⑧案件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4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現在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中,受刑人並於106年10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5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