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罪定執行刑聲明疑義及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5號聲明人 劉昱宏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5月2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93號),聲明疑義及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又同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上開 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3號裁定係維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4號),駁回聲明人劉昱宏之抗告。主文僅記載:「抗告駁回。」。並非宣示主刑裁判之法院,自非上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及異議,揆諸上開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