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811號債權人駿浤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庭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原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並補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