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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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旺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旺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旺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旺倉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搶奪及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1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上開應執行刑中,受刑人並於106年10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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