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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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20號抗告人 張洪俗 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所為之101年度司拍字第2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抗告人張洪俗,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01年5月31日送達抗告人收受,迄今未據繳納,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