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炘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 陸佰 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F0~T40附表: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總計│肆萬零陸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