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3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
號之3號甲○○寅○○戊○○○己○○乙○○卯○○丙○○丁○○
2號辰○○子○○癸○○庚○○丑○○
號辛○○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470、30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壬○○○、甲○○、寅○○、戊○○○、己○○、乙○○、卯○○、丙○○、丁○○、辰○○、子○○、癸○○、庚○○、丑○○、辛○○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15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