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淑清 律師
葉婉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書瑜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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